母爱是无私的!著名文学家罗曼·罗兰曾说:“母爱是一种巨大的火焰。”但是,在神圣伟大的母爱中,也有另一种不和谐的杂音。一些人在爱的名义下,为了个人欲望的满足,不惜违背良心、扭曲人格甚至触犯法律,使神圣的母爱被玷污。今天,本版特通过两起女性(单身母亲)犯罪的案例,希望社会能对单身母亲这一社会特殊弱势群体给予更多关注。?xml:namespace>
丈夫车祸离世 一“技”之长牟利
曹方芝,小学文化,有过在镇卫生院妇产科学习的经历。丈夫车祸去世后,她含辛茹苦独自拉扯一双儿女(女儿读初中,儿子上幼儿园)度日艰难。为了改变生活现状,给孩子创造好一点的生活和学习条件,她便想凭自己早年学来的“一技之长”引产来挣钱牟利,于是与他人合伙租了间民房,开了间私人“黑”诊所。
根据国家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现实中,尤其在农村,一些头胎生女孩的妇女,怀了第二胎想生男孩,就非法做B超,如鉴定是男孩,则保留;是女孩,就引产。
见有市场需求,曹方芝便在没有行医资格证、医师资格证,且没有正式接受过妇产培训的情况下,开始为孕妇引产,并兼带做节育复通、假节育以及摘环手术。随着业务范围扩大,曹还广招业务员,病人范围也不再仅限于农村妇女。
据曹交待,曾给20多人做过引产,非法获利17万余元。
在曹以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逮捕后,痛悔中她念念不忘的还是留守在农村家里的两个未成年孩子(案发后已由亲属照养)。
离异生活无着 出卖色相窃财
如果说曹方芝从事非法营生还有点“一技之长”利用,那么无任何谋生技能的汪萍,走的却是另一条路。
家住农村的汪萍与丈夫离婚后,独自带着未满两岁的女儿和年迈的母亲艰难生活。因无技能,加之懒散,有限的积蓄很快被坐吃山空。眼看生活难以为继,在一些不良姐妹教唆下,汪萍来到省城,操起皮肉生意,后因出卖色相,伙同他人窃取嫖客钱财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汪曾从事一些小生意维持生计,生活拮据让她时常长吁短叹,不到半年,不知悔改的她又重操旧业。不久,又因窃取一嫖客钱财被抓获。
在关押期间,汪萍非常担心女儿和母亲。因为一家三口的生活全靠她“赚钱”维持。此前,汪有个男友刘某,因琐事吵架后,刘某不知踪影。了解这些情况后,检察官根据她提供的联系方式找到了刘某。刘某得知情况后很是焦急,咨询如何才能减轻汪某的罪责。办案人员告诉他,只有让其积极悔罪,接受司法机关调查处理,赔偿受害人损失,才能得到宽大处理。另外要求他照顾好老人小孩,从感情上促进嫌疑人转化。听了检察官劝导,刘某归还了汪萍所窃钱款,并将汪的母亲和孩子接到自己住处照料。汪萍得知后,万分感动,立誓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希望给单身母亲更多关注
以上两起案例都是与女性与为人之母者犯罪有关,且两名被告都是单身母亲。她们的犯罪行为虽令人痛恨,但她们的生存现状却也有令人同情之处。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在分析单身母亲犯罪原因后,检察官感到有几点因素值得社会关注
一、社会扶助少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中,女性虽有能力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但面临的社会压力也不可小视。如一些女性在升学、就业、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困难,包括歧视和偏见等,使一些文化低、缺乏谋生技能的单身母亲在生活的艰辛中易误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二、法律意识淡薄
少数女性(特别是农村妇女)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在判断和处理问题时,缺乏科学理性的分析能力。有些单身母亲由于在家庭或社会生活中受到创伤或挫折后,自暴自弃,消极厌世以至引发犯罪。
为此,检察官建议社会能给单亲母亲这一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更多一点关注。
1.要改变公众对离婚及单亲母亲的负面认识。如社会传媒在关于单亲家庭的报道中,尽量不要使用“反常家庭”、“畸形家庭”、“残缺家庭”等贬损性话语或断论,多开辟给予单亲母亲关注帮助的栏目或专题节目,对单亲家庭给予更多的人文关怀,并积极引导单亲母亲自尊、自立、自强。
2.健全生活保障和经济援助制度。单亲家庭由于成员少,维持其基本生活所需要的人均费用亦相对较多,救助标准应有相应的提高;再就业扶持政策和服务,如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创业贷款、收费和税收的优惠政策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应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母亲有所倾斜,或实行人性化的有情操作。
3.完善法律的相关条款和实施细则,切实保障单亲母亲的生存权益。尤其在子女抚养费等问题上,有必要将子女抚养费给付标准的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对拒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实行强制执行。
4.倡导自助互助。鼓励亲属帮助和村居扶助,通过成立单亲家庭俱乐部之类的团体或网络群体,整合有不同需求及不同服务资源的单亲母亲及其他互助资源,尽力改善单亲母亲生存和发展状况,不仅让她们切实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也为单亲家庭的孩子健康成长打下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