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婚姻家庭律师观点 >> 文章正文
股东离婚分割股权 莫侵害他人利益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20056月,张兰与李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在此之前,李某与朋友共五人联合创办了合伙企业A公司,根据合伙协议书,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0万元,合伙人各持有100万元。

  张兰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李某将其在A公司中的股权财产份额转让给张兰。合伙人之一的王某得知后,以“李某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兰与李某的该项协议无效。张兰不清楚,王某的诉请是否有理。

    李某婚后取得A公司股份,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在离婚协议中对该项财产的处分进行的约定应属有效。

  但是,由于张兰与李某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转让李某所持A公司股份的约定并未征得其它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该股份尚不具备转让于非合伙人张兰的条件。夫妻约定离婚后持股一方的股权在离婚后归另一方所有,该约定仅对夫妻二人有效,不能对抗拥有优先购买权的其它股东。因此,王某主张对该股份行使优先购买权合法有据。

  值得提醒的是,夫妻在离婚处分财产时,如果涉及到的不仅仅是自己的财产权益,而且可能涉及到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时,不仅要遵守《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而且还要受到《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制约。

  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离婚时,处分自己名下财产权益时,也往往会犯下类似错误。因此,股东转让股权应慎重。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法律援助热线
·可撤销婚姻案件关于婚姻..
·“扒窃”当场被发现,是..
·公司降薪合法吗 企业如..
·出车祸保险公司不定损,..
·拆迁公告后,登记结婚,..
·12348法律咨询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
·公司法之董事长选举程序
·【公司纠纷经典案例】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