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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升值股权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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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离婚升值股权的分割 

  导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的。夫妻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认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晶!一般情况下,,双方婚姻关系解体,协议就发生应有的法律效力!

 

  案例:

 

  离婚协议书作了如下约定:各种家具、家用电器归女方所有,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离婚前的 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到26岁止。

 

  此外,张某另立字据:“暂欠小欧10万元整,于20095月前付清。”随后,二人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

 

  转眼两年过去了,张某的公司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生意做得红红火火。有一个人愿出资100万元购买张某的全部股份。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张某转让了股份。

 

  小欧听说此事后将张某告到法院,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为由,请求确认张某转让股份所得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重新予以分割。

 

  张某则认为,当初答应另给小欧10万元就是对股权本金的处理,所以现在只能给她10万元,股金增值部分她无权分割。

 

  小欧是否有权分割张某的100万元股权转让金呢?

 

  分析:

 

  主张对方欺诈,得有充分证据,小欧无权分割100万元股权转让金。

 

  首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的。小欧在签订协议时就明知丈夫在公司投资10万元一事,但对此事实未提出异议。如果小欧认为丈夫有隐瞒投资的行为,必须举证。

 

  其次,张某主张另外给付小欧10万元就是对于股权本金的处理,小欧若否认,必须有令人信服的说法。

 

  第三,双方所签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有“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的约定,“其他财产”就应该包括张某投入公司的10万元股金。

 

  因此,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已处理完毕,并无遗漏,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的问题。

 

  焦点

 

  离婚之后收益,对方不能分割

 

  既然二人已经对股权投资做了处理,所以离婚两年之后,张某转让股权获得100万元,是在离婚之后获得的增值,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的增值,因此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张某只需按照离婚财产约定给付小欧10万元就可以了。

 

  本案中,如果小欧有证据证明当初丈夫投资10万元是瞒着她的,她并不知情,并且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也并未提及此笔款项,则小欧可以在离婚后,再次就这项未分割的财产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这时候,如果张某不能证明100万元是离婚后的财产增值,则小欧就可以要求分割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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