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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 股权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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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夫妻公司” 股权的分割

 

     这里所谓的 “夫妻公司”,是指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仅有夫妻二人两个股东。显然 ,如果对该公司股权进行分割,那么势必要解散公司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即分立为两个一人公司 ,或者变更为一个一人公司。 对于离婚时 “夫妻公司” 股权的分割 ,有如下几个问题需要解决。首先 ,如何看待 “夫妻公司” 中有关出资比例的约定。笔者认为 ,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夫妻持股比例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对该公司财产归属的约定。很多地方法院的法官也认为 ,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换言之,不论工商登记中关于夫妻持股比例约定如何 ,该公司的资产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其次 ,应该坚持怎样的分割原则。笔者认为 “夫妻公司” 资产的分割应当坚持如下两项原则:第一 ,额共有。即公司资产由夫妻双方均等所有。第二 ,遵循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以及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第三 ,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再次 ,关于 “夫妻公司” 股权具体的分割程序和办法 ,则应当根据是否达成合意而分别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 ,那么可能会有如下三种情形:第一 ,如果双方协议继续共同经营 ,那么应当明确各自的持股比例,并履行股份变动的相关手续 ,对公司不予解散或分立 ,而是继续经营。第二 ,如果夫妻双方合意决定解散公司 ,那么应遵循公司解散的相关规定 ,主要是进行清算 ,偿还债务 ,最后就剩余资产进行平均分配。 第三 ,如果双方协议分立公司或变更公司 ,即新设立两个一人公司或其中一方转让股份而将公司变更为一人公司 ,那么应当分别满足公司分立与一人公司设立两类程序。在公司分立时 ,原股东(夫妻双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并签订分立协议 ,履行通知义务,并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进行公司变更时,需要注意最低注册资本的问题。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是 万元 ,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是 10 万元。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一人公司时应当注意满足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如果达不到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 ,那么 “夫妻公司” 只能进行清算后解散。如果能够满足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 ,那么 “夫妻公司” 可以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然 ,无论是分立还是新设一人公司 ,都需要完成必要的登记手续。 ⑩根据 《公司法》 第 60 条的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这些都属于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不能协商一致 ,那么可能会出现以下四种情形:第一 ,双方均不愿意再持有股权 ,此时 ,应当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 ,之后解散。第二 ,双方对于分得股权或经济补偿无偏好 ,但不愿意再与对方共同经营 ,此时 ,应当由双方就股权的经济补偿进行竞价 ,由出价高者取得股权 ,出价低者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原公司变更为一人公司。当然 ,对于一人公司的出资限制等特殊规定仍须遵守。第三 ,双方均想持有股权 ,且不反对与对方共同经营 ,但对于份额不能协商一致 ,对此 ,法院应当基于双方平等共有的原则 ,判令夫妻双方各自持股 50 % ,并作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第四 ,双方均希望单独经营的 ,则可判决该 “夫妻公司” 依法分立为两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原公司资产各分一半。为了保护原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 《公司法》 第 176 - 177 条的规定 “夫妻公司” 股东要向公司债权人履行通知的义务 ,并对分立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后 ,夫妻一方能否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从理论上说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对股权转让作出更严格的限制 ,那么夫妻一方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 ,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外的第三人 ,当然 ,另一方配偶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从实践来看 ,这里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 ,由于 “夫妻公司” 中双方登记的持股比例并不能被视为夫妻对公司财产归属的约定 ,因此 ,股权转让方有权转让的是最多不超过公司一半的股权;第二 ,在离婚协议(或判决)生效之前 ,由于夫妻财产属于共有 ,另一方股东实际上无法行使优先受让权 ,除非购买的对价是其本人的自有财产。 倘若这两个问题均能解决 ,那么该 “夫妻公司” 就可转化为一人公司 ,并且该一人公司不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倘若另一方股东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而由公司外的第三人成功受让一方的股权 ,那么就形成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形态没有发生变化 ,仅仅是股东发生变化。这里又衍生出一个新的问题: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一方如果不愿与新加入的一方共同经营 ,同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又不能退股 ,那么他()该如何解脱 笔者认为 ,此时陷入困境的夫妻一方股东可以援引 《公司法》 第 183 条关于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的规定 ,请求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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