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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权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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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一人公司股权的分割

 

    所谓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鉴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 ,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作了若干特殊规定。当欲离婚的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一人公司的股东时 ,便涉及对一人公司股权的分割。对此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该一人公司的股东无论是丈夫一方还是妻子一方 ,该公司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对其平等地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追索权。至于一人公司股权的具体分割 ,同样应分为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与不能协商一致两种情况来分别处理。夫妻离婚时 ,一人公司股权分割双方协商一致包括以下几种可能 ,即公司解散、 公司照常运营、 公司转让给他人、 公司转让给非股东一方配偶。关于最后一种情形 ,这里需要详细讨论一下。一人公司股东能否在保持公司性质不变的情况下 ,将自己的全部股权让与他人 对此,法律没有提供明确的答案 ,这也导致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困惑。

    或许有人认为 ,由于股权转让不等于退股 ,因此 ,一人公司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法律没有理由予以禁止。笔者认为 ,一人公司股东如果负有债务 ,在未经公司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 ,依照法理不得自行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因为一人公司的责任性质属于推定的无限连带责任 ,就此而言 ,它更多地类似于自然人所负债务 ,所以更有理由类推适用自然人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则 ,即此等转移必须经过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同意。如若不然,则等于是原一人公司股东无需证明一人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就顺利地摆脱了无限连带责任的负担。这显然与公司法的立法意旨不符。或许有人会说 ,一人公司新股东同样有推定的无限连带责任可以为公司的债权人提供保障。可是 ,我们应当注意 ,新股东的推定无限连带责任不等于原股东的推定无限连带责任 ,两者的实际财务状况不同 ,各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的难度也不同 ,因此不能以此代彼。当然 ,如果一人公司对外没有债务 ,那么一人公司股东可以自由地将其全部股权让与他人。另外 ,在一人公司股东离婚时 ,股东一方将一人公司转让给非股东一方 ,也不存在上述障碍。因为一人公司的责任财产被法律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即使股东一方能证明公司财务清楚 ,财产分属明确 ,一人公司仅以投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其责任财产实际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只要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一人公司股东一方能证明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分属明确 ,或者明确约定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 ,股东一方与非股东一方对

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则股东一方就可以完全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一方。为了明晰法律关系 ,股东一方配偶将其一人公司股权完全转让给非股东一方配偶时 ,应当主动通知公司债权人 ,就财产关系的独立性作出说明 ,若能就债权债务问题达成共识 ,则可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以上所述为夫妻双方就一人公司股权分割达成协议的几种可能。若夫妻双方能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 ,自然按照协议办理。当夫妻双方就一人公司的股权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时 ,就可能存在如下几种情形:第一 ,一人公司股东一方配偶不愿意继续经营 ,另一方配偶也不愿意接手的 ,则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 ,了结债权债务后解散。若有剩余资产 ,则平等分配给双方当事人。第二 ,双方均想要公司股权 ,而不愿意获得经济补偿 ,并且愿意与对方共同经营的 ,则一人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在这种情况下 ,股东承担的推定的无限责任转换成有限责任 ,因而存在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 ,容后详述。第三 ,双方均想获得公司股权而不愿意获得经济补偿 ,并且又不愿意与对方共同经营的 ,则由双方竞价 ,由出价高者取得一人公司股权 ,另一方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若有一方不愿意竞价 ,则应当判令解散公司。当然 ,解散之前必须清算 ,了结债权债务 ,有剩余资产的再进行平等分配。第四 ,双方对于股权分配给谁没有异议 ,但对于补偿价格有异议。对于此种情形 ,则可以聘请第三方进行评估 ,从而解决争端。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如前所述 ,由于一人公司具有 “连带责任的推定性”,因此在进行一人公司股权分割时 ,必须解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与非股东一方的利益保护问题。对于一人公司的债权人而言 ,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其配偶离婚 ,对其利益将产生重要的影响;之所以如此 ,是因为离婚意味着一人公司责任财产的重新分配,而且 《公司法》 对于一人公司的责任作了特殊规定(推定无限责任) ,一旦股东离婚导致责任财产发生改变 ,将会导致这种对债权人的特殊保护有可能落空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 ,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一人公司股东与其配偶离婚时 ,如果一人公司经过清算后解散 ,那么清算的过程本身会了结公司债务,因而一人公司的利益不会受到影响。故笔者在此重点讨论一人公司股东离婚后公司继续存在的情形。具体而言 ,公司继续存在有三种可能:第一 ,一人公司股东继续拥有该一人公司 ,给非股东一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二 ,非股东一方配偶加入该公司 ,一人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 ,股东一方配偶完全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一方配偶。在第一种情况下 ,一人公司股东必须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家庭财产 ,否则非股东一方配偶即便与股东一方离婚 ,也仍然要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第二种情况 ,一人公司变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一人公司被推定为无限责任 ,因此 ,在变为有限责任公司 l y时 ,原一人公司股东同样必须证明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家庭财产 ,否则一人公司不得转变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变更后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的债权人不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对于第三种情况 ,股东一方转让全部股权给非股东一方时 ,股东一方仍然需要证明一人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否则股东一方即便已经转让全部股份,其仍然要对原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样 ,由于一人公司股东 “连带责任的推定性”,一人公司非股东一方配偶的利益也会受到不利的影响。因为与一人公司财产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的不是该一人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 ,而是一人公司股东的家庭共同财产。因此 ,在夫妻离婚对一人公司股权进行分割时 ,如果一人公司存在债务 ,并且一人公司继续存在 ,那么公司股权分割后双方达成的利益平衡可能会被再次打破。换言之,只要原股东一方不能证明原一人公司的财产具有独立性 ,那么即便是一人公司股东离了婚 ,股东一方与非股东一方也要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公司股权分割后的离婚之配偶的任何一方 ,若由于一人公司特殊的责任性质而承担连带责任 ,并导致财产分割的公平态势被打破 ,则受损失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这既是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 ,也是离婚财产分割公平原则的应有之义。总之 ,夫妻一方是一人公司的股东时 ,情形较为复杂。在双方最终达不成协议时 ,解散公司是唯一的选择。在一人公司股东离婚时 ,处置一人公司股权要特别注重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也要保护因承担连带责任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综上所述 ,在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我们既要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的有关规定 ,又要遵守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 ,且要重视这两个法律之间及其与相关法律之间的有效衔接与正确适用 ,并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 ,夫妻平等。夫妻双方均等地共同共有公司股权 ,而不论工商记机关登记记载的双方股权比例是多少。第二 ,自愿协商。协商优先 ,竞价次之 ,按比例平分再次之 ,最后是解散。第三 ,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生活。第四 ,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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