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的基本情况?xml:namespace>
王某、张某于2002年×月29日登记结婚,2004年×月20日在AB市DC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04)××法民一初字第256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二、位于××市××区××路××家园××7E商品房一套归张某管理使用,未付清的房款由张某本人继续支付;三、张某应于2004年12月20日前支付给王某房款60000元;四、张某应于2004年12月20日前支付给王某补偿金15000元;五、现个人使用的日常衣物归个人所有;六、张某应于2004年12月20日前支付给王某房屋租金3500元。”
XT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T科技公司)是XT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T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0年3月份张某入职XT科技公司。2001年8月10日,XT控股公司授予张某期权525000股,授予价为每股0.0497美元。根据期权计划规定,授予期每满一年,张某可行使期权总额的四分之一,满4年后可全部行使。2004年6月份,XT控股公司在KH证券交易所上市。2004年12月,张某行使期权80000股(即以每股0.0497美元的价格购得了相同数量的股票),并在行权当日抛售80000股股票获取了现金。2005年1月份,张某行权85000股后抛售了股票。2005年7月,张某行权60000股后抛售了股票。2004年12月、2005年1月、2005年7月XT股票收盘价分别为港币4.62元、4.55元、6.1元。王某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未分割的财产约50万元人民币,实际财产据法院调查结果确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焦点问题:
张某通过行权获得的股票价值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属共同财产,价值如何计算?……
三、律师解读:
张某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XT科技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故非婚前财产。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张某必须付出相应的时间来工作方能获得该股权。在张某与王某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的部分股票期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虽然张某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属于为夫妻共同财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财产收益的数量以婚姻存续期间张某可以获得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