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除双方书面约定财产的归属及一些特殊财产外,夫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结婚后所购买的房屋,无论产权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只要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的,该房屋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以个人名义买房亦存在利弊,利在于办理产证时只需提交个人相关的材料,无需提交结婚证、关于财产份额的协议书等;弊在于产权方可不经过另一方同意而独自处理包括出售该房屋,离婚时可能难以追回出售所得房款等,继而影响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等?xml:namespace>
版权所有:上海律师咨询网(中国.上海-网址:www.shanghai12348.com)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12F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 1722 7080,传真:021-58770160 邮政编码:200122 ICP备案号:沪ICP备10213835号
友情链接联系QQ(非法律咨询):148099126
上海律师咨询上海律师上海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