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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黄女士和周先生是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而打算协议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是对于黄女士婚前与其父母按份共有的一处房产在婚后遇到动拆迁而获得的动迁款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周先生认为该房产动拆迁发生在双方婚后,动迁款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黄女士认为该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所获得的动迁款也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周先生无关。最终,周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该房动拆迁所得款。
法院判决:
准予双方离婚;周先生分割动迁所得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黄女士的婚前房产虽然在其与周先生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拆迁,但该房产的财产性质不变,婚后动迁取得动迁款和用动迁款另行购得房屋或投资所得,均属黄女士个人财产,周先生无权分割。如果周先生是作为动迁安置对象被安置的,则其有权享有以其名义取得的动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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