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赵某2002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8月8日登记结婚,现双方无子女。2003年6月6日,王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上海闵行区一处房产,房价为20万,当日王某支付6万元首付款,余款申请银行贷款,目前仍有十万余元贷款未还。2003年10月9日,王某取得房产证,房产证上只有王某名字。?xml:namespace>
2009年6月,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2012年4月,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赵某同意离婚,但赵某认为,房屋产证系婚后取得,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且婚后也是由双方共同还贷。目前双方确认房屋价格108万元。
法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系王某婚前签订,但房屋产证系婚后取得,因此该房屋应认定为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居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房屋归王某所有,由王某向赵某支付33.6万元作为补偿,剩余房贷由王某一个人承担。
律师评析:
房屋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是根据房屋产证取得的时间来确定的。双方共同财产,也未必会按照50%的比例均分,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付出、婚龄、子女抚养情况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