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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男与高女于2011年4月离婚,双方育有一子,23岁,就读上海某大学,双方名下有上海某区A、B两套房产。离婚协议约定黄子在就学区间生活费用由黄男承担,双方在离婚后15日内将A、B房产赠与给黄子。
双方离婚后15日,黄男将A房过户给黄子,B房因居住的原因一直未能过户。
2012年1月14日,黄男起诉至上海某法院,要求1、撤销B房赠与。理由是离婚后房产证一直由黄男保管,A房一直出租给他人,赠与未实际交付前,黄男有权撤销赠与。
高女辩称,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到民政局登记过,合法有效;赠与是双方作出,黄男不仅无权单方撤销,而且应根据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给黄子。
法院查明,双方于2011年4月15日离婚并签订协议,协议约定“二、离婚后子女抚养及财产继承问题:双方育有一子,现23岁,就读于某上海某大学,黄子就学期间所有的生活费用由黄男承担。双方将名下的A、B房屋赠与给黄子,在离婚后15日内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协议是双方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协议,黄男应将B房过户给黄子,但因居住问题产生争议,未能过户。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现原告以是离婚后房产证一直由黄男保管,A房一直出租给他人,赠与未实际交付前为由要求撤销赠与,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法院不支持黄某的请求。
律师点评: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该条款不适用于本案。本案中赠与是黄男与高女双方作出的,双方签订离婚协议,黄男无权单方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