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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与孙某俩人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2011年8月,王某为表示自己对孙某的情谊,与孙某签订一份书面协议,约定王某将自己婚前所有的一处位于虹口区的房产归为孙某所有。协议签订后,双方未曾去办理过户手续。2012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诉讼过程中,王某反悔主张撤销赠与前述房产,而孙某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王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经审理,最终法院不予支持孙某的诉请。
律师评析: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为另一方所有,系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本案中,虽然王某与孙某关于赠与的协议合法有效,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规定,王某可以撤销赠与上述房产。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若希望双方间赠与合同生效并完成房产赠与的,应及时去办理房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