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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离婚后得房产证登记一人名下房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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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李某和邹女士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婚后因感情不合邹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诉争房屋。  

     原告邹女士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32日登记结婚,201195日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诉争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尚未取得该房的产权证,仅对居住使用权进行了处理。房产证已于201265日取得。现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诉请法院依法分割该房产。  

     被告辩称,涉案房屋系其婚前卖掉另一套房屋支付了首付款80万元,并以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支付剩余房款,原告在我购房过程中赠与我32万元用于购房。离婚后,双方在经济上各自独立,房屋贷款由我个人的工资偿还。依据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涉案房屋为我个人财产,应由我单独所有。  

     法院查明,目前房屋产权证已下发,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一直独自在诉争房屋内居住,被告要求其搬离房屋,双方都希望尽快解决纠纷。  

     经法院多次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诉争房屋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被告继续偿还;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女士房屋折价款、利息、租金55万元;原告腾退诉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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