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邹女士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婚后因感情不合邹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诉争房屋。 ?xml:namespace>
原告邹女士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3月2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5日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诉争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尚未取得该房的产权证,仅对居住使用权进行了处理。房产证已于2012年6月5日取得。现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诉请法院依法分割该房产。
被告辩称,涉案房屋系其婚前卖掉另一套房屋支付了首付款80万元,并以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支付剩余房款,原告在我购房过程中赠与我32万元用于购房。离婚后,双方在经济上各自独立,房屋贷款由我个人的工资偿还。依据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涉案房屋为我个人财产,应由我单独所有。
法院查明,目前房屋产权证已下发,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一直独自在诉争房屋内居住,被告要求其搬离房屋,双方都希望尽快解决纠纷。
经法院多次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诉争房屋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被告继续偿还;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女士房屋折价款、利息、租金55万元;原告腾退诉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