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中无上海户口的配偶视为同住人的规定有2006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及2004年1月12日由上海市高院作出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具体法条如下:?xml:namespace>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2006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人口认定及其监督管理。
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二日
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
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但单位分配住房寸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
五、除前述条款列举的以外,还有哪些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
答:(一)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虽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才能视为同住人,但是该解答系2004年1月12日由上海市高院作出。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系2006年7月1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因此在实践中,房屋拆迁中无上海户口的配偶因结婚居住满2年即视为拆迁中的“同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