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向上海某房产公司购房一处,2010年6月交房时,黄某对房屋质量进行了验收,之后一直出租给他人使用。2012年6月,黄某发现房屋东北角存在漏水情况,与房产公司协商未果,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黄某认为,房屋仍在保修期内,要求房产公司免费维修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赔偿其维修费的20%。?xml:namespace>
房产公司认为,交房时黄某已经对房屋进行验收,房屋质量合格。房屋之所以会有漏水的情况,是因为黄某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黄某住中间楼层,其他的楼层均未出现质量问题,因此如黄某认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应该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且根据双方的约定,房屋是否存在问题,需要上海市有相关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法院要求黄某向检测机关申请鉴定,黄某认为,房屋漏水可明显看出是从上楼渗入,不需要鉴定。法院就鉴定事宜向其释明,黄某仍拒绝。
法院认为,房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是案件的焦点。根据证据规则,黄某应当对其主张的事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事实主张,其将承担不利后果。双方对损坏原因、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等与解决双方纠纷相关的重要事实存在较大争议,黄某拒绝按照合同的约定通过申请鉴定来证明主张,且经法院释明后仍拒绝申请鉴定,黄某的行为有悖于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未能尽到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在房屋质量纠纷中,如双方对房屋是遭到损害、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分歧较大,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合同约定的相关部门申请质量鉴定。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质量鉴定问题,经过法院释明后,主张存在问题一方也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不能以肉眼能清楚判断房屋质量是否有问题为由,拒绝做鉴定,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