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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先生是某国企高管,收入颇丰,工作之余喜欢投资。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蔡某,蔡某自称在房地产领域关系广,人脉多,可帮助刘先生购买到位置、房型俱佳的房子。刘先生对此颇感兴趣,双方交谈甚欢,并约定有合适的房子一起投资。一日,蔡某称某开发商新开盘一楼盘,销售火爆,现有一套三居室带大阳台的房子可供投资。刘先生和蔡某一起去看房,均感觉不错,当场拍板买下,刘先生预付了三万元定金,双方约定回去分别筹钱,共同支付首付款并办理贷款。但临近交款日,蔡某称未能筹到款项,希望刘先生多支付些首付款。刘先生对此起了疑心,但蔡某称,大家对房子的权益最终按照支付的房款比例计算,刘先生付的钱多,刘先生享有的权益比例就大。刘先生对法律了解不多,又眼看付款期限将至,再不付款将失去购房资格,遂决定自己增加投入。最终,刘先生支付了绝大部分首付款,双方共同去银行办理了按揭手续,支付了剩余房款,静等交房。
半年后,房子交付,刘先生和蔡某均对房子颇为满意,但在办理产证问题上,双方发生了争执。蔡某称,既然是大家合伙购买的房子,一起办理的贷款,则双方对房子的份额应该是对半的,即蔡某要求产证上写明其拥有50%的份额。蔡某的说法让刘先生始料不及,双方争执不下,产证迟迟不能办理。
刘先生无奈,诉至法院,希望能对该房屋进行析产。但法院称因该房系期房,未办理小产证,法院无法进行析产,建议刘先生先办理产权证,再诉至法院要求析产。刘先生遂咨询至交易中心,得到的答复是,刘先生可在开发商的配合下办理产权证,但如果办理时刘先生没能与蔡某就双方的产权份额达成协议,交易中心将默认双方各50%的份额。刘先生一下子傻了眼,咨询至本所律师。经仔细分析案情,研究相关法律规定,本所律师认为,解决刘先生所面临的困境,需先进行确权,即先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确认产权份额,按照该确认的份额办理产证。之后,再另行起诉要求对该房屋进行析产。刘先生最终采纳了本所律师的建议,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确认双方对该房屋的产权份额,并要求按照该份额比例办理产权证。
经主审法官多次耐心释法,蔡某认识到自己出资金额少,要求50%的份额没有依据,双方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房屋归刘先生一人所有,刘先生负责偿还剩余款项,刘先生向蔡某支付一定的折价款,蔡某和开发商共同配合刘先生办理房屋的产权证。
律师解析:
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规定,法院只对已取得产证的房屋进行析产,未取得产证的房屋法院无法直接进行析产。对于本案所涉的期房,即为该种情况。要处理该类纠纷,如协商不成,应先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确认产权份额。其中,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的房款,也视为办理贷款方的出资。产权份额确定并按该份额比例办理小产证后,再以共有基础丧失等为由另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析产,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共有人的居住情况、经济实力、银行贷款的主贷人等因素,判决一方取得房屋产权,并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
房产一般价值较大,容易引发纠纷。在此提醒各位投资者,与他人合伙投资购房前,一定要有法律意识,签订书面的投资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出资比例和产权份额,以免发生纠纷后陷入两难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