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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卖合同,未必就是通过买卖方式取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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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案情概况:

     陈某某与张某某于20019月结婚,之后陈某某便照顾家里而没出去工作。20026月,张某某与其哥哥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哥哥张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张某某,并于8月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产权人为张某某。2012年,陈某某因与张某某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前述房产。诉讼过程中,陈某某主张其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发票》等证据足以证明,该房产产权虽登记在张某某一人名下,但产权系在双方婚后通过买卖的形式取得,根据《婚姻法》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张某某抗辩,房产是哥哥考虑到张某某已结婚需要住房,且要照顾父母,所以赠送给张某某的,因为当时赠与的税费较高所以签订买卖合同。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张某某也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某某关于分割涉讼房屋的请求。

 

    

律师评析:

     此类案件中,初步看陈某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讼房屋产权的取得是基于买卖,但深析签订买卖合同的初衷、当时的政策、合同的实际履行等,该些证据证明的内容便只是表象。本律师认为,此类案件中,作为张某某一方的代理人,可通过提供以下证据并提出相关意见而透过现象看本质,最终维护张某某的合法权益:1、哥哥张某出具证人证言以证明张某某实质上是基于赠与取得涉讼房屋产权;2、张某某父母一直随同张某某共同生活,父亲中风一直由陈某某和张某某照顾,这正是哥哥张某将房产赠与予张某某的初衷;3、根据张某某的收入情况,张某某并没有购房的经济能力,陈某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某有其他收入足以购买房屋;4、因当时赠与过户的税收大大高于买卖过户的税收,所以通过买卖的方式过户,实践中常见通过买卖的形式实现赠与的情形;5、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某一人名下,应当视为对张某某一人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张某某个人财产,陈某某无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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