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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偿后,抵押权人不配合办理注销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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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案情简介:

     2011年初,经营服装生意的刘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生意伙伴王某借款50万元,并将自己的一处商铺抵押给王某,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1年底,生意好转的刘先生如数归还了王某的欠款。当时,因王某急着去外地出差,没有及时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刘先生对此事也一直没太在意。20126月,刘先生拟将商铺出售,经挂牌,很快有买家与刘先生达成了基本意向。刘先生遂联系王某,希望尽快配合注销他项权证,以尽快交易,但王某总是借故出差等,迟迟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律师解析:

     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一般要求债务人提供房产抵押等担保。通常情况下,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债权人一般会配合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注销他项权证。但也有种种原因导致债权人不配合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况,该种情况下,债务人可凭债务已经清偿完毕的证据等起诉至法院,要求债权人协助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的手续。如债权人仍不办理的,可凭法院的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由交易中心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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