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原告李某向被告某房产公司购房一处,2011年1月房产公司向李某交房。李某搬进去后发现房屋南朝向有一地下车库和地下车库通风口,嘈杂且极不利于健康,于是李某将某房产公司告上法庭。?xml:namespace>
李某认为,在预售时房产商向其发放的资料未标明有该车库,看房时也未标出相关标识,原告向被告工作人员询问合同某附件系争房屋前方是何设置,工作人员回答是花坛系被告欺诈。2011年原告向杨浦规划局调取小区平面图,发现系争建筑物不在规划之中。原告认为,被告的欺诈行为给原告的人身健康造成极大损害,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万元损害赔偿金,并向法院申请该建筑物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大小追加赔偿额度。
被告向法院提供了2009年杨浦规划与土地管理局2009年《关于同意调整某项目部分施工图的通知》,主要内容为增加地下车库和两个排风口。被告认为,被告是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建成,对此售楼处的平面图、沙盘模型、预售合同附件均作出标示,而且在预售合同下达之时,系争建筑物已经建筑完毕,原告不可能不知系争建筑物。
法院认为:系争建筑物根据规划许可建成,系合法建筑。总平面图于房屋预售之前已形成,其上标明系争地下车库行人出入口。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中实施欺诈,导致原告物权价格受损,未提供有力证据。预售合同附件清晰可见系争建筑物标识,因告所称被告故意隐瞒实施欺诈难以成立,且系争建筑物在预售之前已建成,原告在购买房屋之时应尽谨慎注意义务。因此,原告诉请理由不成立,要求赔偿法院不支持。
律师提示: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之时应该仔细的巡视房屋四周的建筑情况,并认真查看房屋规划图等重要附件,因为合同内容附件、规划图是比宣传画册、广告词等更重要的资料。即使案件能够通过诉讼获胜,补偿的结果可能远远低于事实本身带来的危害。
同时也提醒房产开发商,应尽可能的根据事实情况对房屋进行描述,本案中虽然法院未追究房产开发商责任,但若本案购房者提供有力证据表明,开发商曾向购房者隐瞒过相关事实,极有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