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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小张的车一直停在小区的露天停车场,物业公司按月收取400元停车费。2011年10月15日晚,小张的车辆丢失。遂立即报案,但经公安机关侦查,未果。小张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其车辆丢失损失15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安部门对车辆被盗案一直未有结论,根据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小张缴纳露天停车车位费,仅能证明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场地车位进行管理和定额收费,但双方之间并不构成车辆保管合同,且小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重大过错,遂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物业公司无需担责。
律师分析:
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存在的是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场地使用关系以及物业公司在车辆丢失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有约定的,根据约定确认双方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约定的,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不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仅为场地使用关系。如物业公司尽到了一般的安全防范义务,没有过错的,物业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车辆被盗是由于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犯罪分子是直接的侵害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