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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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 〔2013〕17号发布关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出售自有住房,须征个人所得税20%,舆论一片哗然。20%究竟应为多少?各地目前未出细则,依照文字理解,应是现售值减去原值,所得的20%为税点,而非房屋总值的20%。如卖方购买房屋时为价格100万元,现合同交易价格为200万元,溢价为100万元,那应征的所得税为20万,而并非众多媒体所写的房屋总价的20%即40万。至于未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如何处理,只能静等各地的实施细则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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