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是指外国人( 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籍华人 )之间,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办理的离婚。由于涉外离婚与国内离婚在时间和办理手续上大不相同。
一、如何委托律师?xml:namespace>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当然这些文书的具体内容我们律师会为你准备草拟好,你只要签字确认就可以了。如果需要详细了解,请直接联系我们。
二、证据公证认证问题
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
三、法院管辖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涉外离婚案件。根据这些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婚姻法。
四、对方不出庭怎么办?
涉外离婚案件中有近一半的外国人不会亲自来中国开庭,或者对此根本不予理睬。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其接收了法院传票而不答辩或不出庭应诉,则视为其放弃了其自己的诉讼权利。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并进行缺席判决。
五、期间、时效如何计算
许多涉外离婚的当事人都要想尽快摆脱这段不幸的婚姻,但由于涉外婚姻而导致的不同国家法律、地域等问题,从而使得法院按照程序处理期间有所不同,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涉外离婚案件审理的期限会很长,但主要是送达法律文书上花费时间较多。
文书送达问题
许多当事人都会问到我们,已经不知道另一方的准确住址或者根本无法联系到对方怎么办?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上海的司法实践经验,一般是先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如果无法送达的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也有个别法院采取公告和外交途径送达一起并用的方式(主要是为了节省时间)。因此无论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准确住址在哪里或者是否可以接收到法律文书,都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
七、涉外离婚究竟要多长时间?
由于涉外离婚不受我国民诉法规定的期间限制,所以有时会显得遥遥无期,赵建高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总结如下:1、如果一方在国内另一方在国外,且在国外一方有具体的联系方式通过外交途径可以送达法律文书的,一般最快处理需要8个月时间,可以审理结束并出具判决书。2、如果一方在国内而另一方在国外,且不知道国外一方联系方式而无法找到,则通过外交途径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并又进行公告送达的,则最快需要14个月,可以审理结束并出具判决书。3、如果双方均在中国境内,且可以顺利送达法律文书的,则可以在3个月内审理结案,我们接收的案件最快在1个月内就办理结束。当然如果是双方愿意离婚仅仅需要进行走法院离婚程序的,则可以更快,我们协助当事人在一周内处理结束的案件不在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