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xml:namespace>
2003年,美国人mark与妻子joly在美国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05年mark到美国驻华分公司工作,2006年joly回到上海和其夫mark一起生活在上海至今。现在由于双方感情问题,处于分居状态,mark提出想在上海办理离婚,不知道上海法院是否可以受理。近日上海某区法院已经正式受理mark与joly的离婚案件。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涉外离婚的管辖权问题。外国人能否在中国办理离婚手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由此可知,外国人能否在我国提起离婚,主要看配偶一方是否居住在中国。双方均系外国人,不论是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我国诉讼程序办理。如果被告一方对我国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则视为承认我国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如果双方均为外国人且居住证中国一年以上(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视为经常居住地),并且同意我们法院管辖的,中国法院有权处理。但如果对方提出异议,或不应诉答辩,且原婚姻缔结地不在国内,我国法院一般不会对双方为外国人的离婚问题作出判决,除非原婚姻缔结地在国内,国外法院以婚姻缔结地为连结点为由,拒绝受理其公民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协议一致,一般国内法院可以受理制作调解书,一般外国法院对中国调解书经过法定程序是承认的,当然也可能有些国家不承认中国调解书。
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不论双方是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按照此项规定,离婚当事人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2)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规定,由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诉讼,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的政策法律规定。
(3)涉外离婚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两国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下是一起网络案例:但该案例只是表面在我国居住一方可以对向不在我国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渝中法院受理重庆首例外国人离婚案
中新重庆网3月1日电 由于夫妻感情破裂,一位在渝生活了4年的美国男子比尔(本报曾作报道)欲休美国老婆,遂向渝中区法院起诉,并由此引发我市首例外国人离婚案。
此案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市一中院于日前裁定:该美国男子的长期居住地本地,渝中区法院应当受理其离婚案。
美国汉要当重庆人
2001年2月15日,比尔先生带着两个孩子来到重庆。
凭借自己在美国取得的英语教师资格证书,比尔在川外任教。他带着孩子住在川外专家楼,既当爹又当妈。有时孩子的学校不上课,又遇上自己有课,他就将孩子带到学校,让同事们看管,或者将他们放在教室外。
后来,比尔辗转到求精中学。在和重庆人打了4年的交道后,他心中有个梦越来越强烈——加入中国国籍成为重庆人。
在重庆起诉美国妻
其实,比尔当初选择来到重庆,内心有一种无奈。
他在重庆的代理律师称,比尔当初离开美国的主要原因是,身在美国家乡的妻子对两个年幼的孩子不好,为了让孩子有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他选择了中国重庆。经过深思,比尔决定休掉美国老婆。为此,他找到律师,在经过对中国的法律进行研究和探讨后,律师接受聘请,并决定就在渝中区法院起诉比尔的美国老婆。
去年5月26日,渝中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比尔夫妻的国籍都是美利坚合众国,其妻至今仍居住在美国俄勒冈州。由于两人的结婚登记是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市,此案不属于该院管辖范围。为此裁定,不予受理此案。
渝中区法院将受理
比尔上诉到市一中院。
律师认为,比尔在渝中区居住1年以上,该区已成为比尔的长期居住地。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身份关系的诉讼,应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他认为,虽然离婚双方均是外国人,且婚姻缔结地不在中国,但在我国法律没有当事人国籍的限制性规定,也无案件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的规定。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为此,渝中区法院有权审理本案。
市一中院受理后认为,该案是涉外民事案件。对于类似比尔的离婚纠纷,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国际上主要指婚姻、抚养、继承等关系)的诉讼,应当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该院为此裁定:撤销渝中区法院的裁定,由渝中区法院受理此案。
本地受理存在三难
连日来,记者一直关注此案的最新进展。律师告诉记者,在他领到二审裁定后,就通知比尔重新在诉状上签名再次起诉,但比尔一直未前往。昨日,帮比尔办签证的方先生告诉记者,比尔已离开重庆前往东南亚国家,为两个孩子的到期签证办理有关事宜。
随着我国越来越开放,类似涉外案件将会越来越多。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市高院有关专家。
市高院研究室吴比称,外国人在我国打离婚官司,主要看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两国双边条约有无禁止性规定。由于没有明确规定此类案件由哪国法院受理,因此美国人在我国起诉离婚,本地法院是可以受理的。
国际公约规定,根据国际司法原则,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国法律保护,离婚则适用受理法院的所在国家法律。为此,此案在本地法院受理后,应当按照我国法律进行审理。
吴比还称,按照我国法律,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比尔的美国老婆不予理睬的话,法院不能作缺席判决;同时在送达传票时也很麻烦——因邮寄送达涉及主权,一般就只能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如果美国法院认可,也可通过美国法院送达);而且判决只能在我国生效(因为我国法官在美国地域约束美国人,必须取得美国同意),所以执行时也必须要美国法院以判决方式承认,而我国法官不能到美国执行。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