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xml:namespace>
(2)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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