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旨在综合并澄清有关根据穆斯林法结婚的妇女提起的解除婚姻诉讼的法律规定,并消除已婚的穆斯林妇女由于婚姻关系而放弃伊期兰教行为的效果的疑虑。?xml:namespace>
考虑到,综合并澄清有关根据穆斯林法结婚的妇女提起的解除婚姻诉讼的法律规定,并消除已婚的穆斯林妇女由于婚姻关系而放弃伊期兰教行为的效果的疑虑的适当的,帮通过本法如下:
第一条
1、 本法被称为1939年《穆斯林婚姻解除法》
2、 本法适用于除亚姆州和凯什米尔州以外的印度整个国家。
第二条 根据穆斯林婚姻法结婚的妇女有权因以下原因,获准解除其婚姻:
1、 丈夫下落不明满四年者;
2、 丈夫在两年内忽视或没有向妻子提供生活费用;
3、 丈夫被判处七年或七年以上的监禁;
4、 丈夫在三年内没有正当理由未履行其作为丈夫的职责;
5、 丈夫在结婚时没有性能力,结婚后仍然如此;
6、 丈夫患有精神病、麻风病或严重的性病已两年;
7、 如果女方在年满十五周岁以前,屈服于其父亲或监护人的压力才同意结婚,那么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只要还没有完婚,都可以解除婚姻;
8、 丈夫有以下虐待妻子情形的:
(1) 习惯性地殴打妻子,或者通过残酷的行为折磨妻子;即使这种行为不是身体上的虐待也是如此;
(2) 和其他名声不好的妇女有不正当关系,或者过着一种不名誉的生活;
(3) 试图强迫妻子过一种不道德的生活;
(4) 处分妻子的财产或妨碍其妻子行使财产权利;
(5) 妨碍妻子从事宗教事业,或者宗教活动;
(6) 丈夫有多个妻子,但是没有根据古兰经的规定,平等地对待作为原告的妻子。
9、 根据穆斯林法具有其他能够解除婚姻的理由的。前提条件是:
(1) 在判决最终生效之前,不得根据前述第3项理由作出裁决;
(2) 根据上述第1项理由通过的裁决,自该裁决作出之日起六个月之内不生效,如果 丈夫在该期限内亲自出现,或者委托其代理人表明其已经出现,法院也认为该丈夫能够履行其作为配偶责任的,法院应当撤销该裁决。
(3) 在根据前述第5项理由作出裁决之前,应当根据丈夫的申请,裁定该丈夫自该裁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举证其不再具有性功能障碍,如果该丈夫在上述期限内向法院举证,法院不应以前项理由作出裁决。
第三条 在适用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诉讼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妻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时,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如果其丈夫已经死亡,有权根据穆斯林法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的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2、 起诉通知应当送达上述有继承权的当事人;
3、 上述当事人有权参加该诉讼。
但是,丈夫的叔伯和兄弟应当被列为当事人,即使其不是丈夫的继承人也是如此。
第四条 已婚穆斯林妇女放弃伊斯兰教,或者转而信仰其他宗教的行为本身并不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
但是,在上述伊斯兰已婚妇女作出放弃伊斯兰教,或者转而信仰其他宗教之后,该女子有权根据第二条所称的理由,获得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决。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从其他宗教信仰转而信仰伊斯兰教,并重新信仰其原来宗教的妇女。
第五条 本法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已婚妇女,根据穆斯林法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对其彩礼或者彩礼中的任何部分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