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是一家IT公司的销售经理,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规定工资是基本工资加提成,提成是销售利润的10%。去年王先生尽心尽力地工作,利用别人休息的时间来加班,有时整个通宵都在赶写标书,终于创造了一两千万元的销售额,100多万元的销售利润。但很不幸,后来遇到了一个诈骗公司,设计了一些圈套,诈骗了3000多万元,逃之夭夭。公司被骗的金额也比较多,除去已收的订金,还损失了近70万元。当初是公司授权由王先生与对方洽谈,并经公司领导审核后与对方签订了合同。现在公司对王先生的处理是,不仅100多万元的销售利润没有一分钱的提成,还降了他的基本工资,这合理吗? 王先生是否有权利要求公司支付提成??xml:namespace>
首先,公司规定的提成工资是计件工资,而不是奖金。计件公司是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发放,奖金一般是可以由单位自行决定是否发放以及发放多少的。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根据以上规定,王先生与公司约定的提成工资属于工资,而不是奖金。
其次,公司是否有权扣减王先生的工资以及应当如何扣减?《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公司应当在查明王先生在签订销售合同中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或者公司有证据证明王先生有违法行为单位才有权扣减工资。同时,扣减的数额不应当超过当月工资收入的20%。所以公司扣减全部提成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