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对于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当依法履行。但是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中可以看出,法律给予了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由于公司业绩下滑等当初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可以与职工协商变更或解除公司。?xml:namespace>
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是否真的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往往容易引起争议,单位有可能单方决定降低工资。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劳动者明确表示不同意,用人单位有可能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者长期保持沉默,有可能被视为同意变更。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有可能构成劳动合同变更的书面形式。
所以,劳动者比较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及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而不是单方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