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姐应聘到某公司担任销售工作,公司的《员工手册》与《绩效评估与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年终奖根据公司本年度的盈利状况和员工的个人贡献大小发放。2006年,宋小姐所在的部门亏损严重,因此,公司决定对于该部门的销售及主管人员均不发放年终奖。?xml:namespace>
公司也以她的业绩考核不合格为由拒发年终奖,宋小姐不服仲裁,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她年终奖。
公司则称,奖金的发放属于公司内部决定事项,公司有自主考核、分配奖金的权力,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也未约定公司必须发放年终奖。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有权根据企业经营收支状况自主决定年终奖是否发放和发放标准。宋小姐所在的公司称其根据经营状况,对宋小姐所在的部门所有人员未评发2006年年终奖,此举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宋小姐并未提供部门其他员工已领取年终奖的证据,所以公司未对宋小姐发放年终奖并无不当。并且,宋小姐未提交年终奖可不附条件必须发放的证据,她本人也表示知道年终奖需经考核。,公司因宋小姐所在的部门亏损严重,而对该部门均不发放奖金应属其自主权力范围。法院驳回了宋小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发放奖金的义务,但是一旦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对奖金的发放作了约定或者规定,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通常情况下,公司会约定奖金发放的条件是所在部门的业绩以及员工个人的表现。这一条件是比较容易引起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另一个可以适用的法律原则是同工同酬,本案公司提供证据证明“2006年宋小姐所在的部门亏损严重,因此,公司决定对于该部门的销售及主管人员均不发放年终奖”即是为了避免因违反同工同酬原则败诉。
实践中,还应当正确区分固定工资、提成工资与奖金的区别。有些单位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十三薪,这第十三个月的工资如果属于必须发放的,就不属于奖金。有些单位明确规定销售人员的工资结构为底薪加提成,提成部分就不是奖金,而是工资,既然是工资,单位就有发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