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于2009年3月就职于一家企业管理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王先生受该公司老总邀请从杭州公司高薪聘请而来。担任市场总监一职,合同期2年。半年后因经营理念不同,而老板想请王先生离开公司,但需要支付高额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于是以公司业务进入淡季为由,给王先生放假(假期不定,其实就是想拖着逼王先生主动离职),并提出放假期间只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70元/月,于是王先生以老板违约为由提出劳动仲裁。王先生要求企业支付一个月的补偿金和一个月的赔偿金。问题:1、企业此中做法是否合理?2、王先生的要求劳动部门能否支持??xml:namespace>
律师答疑:
单位单方决定给王先生放假应当有确凿的依据,如果业务淡季仅仅是借口,其实质意义在于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所谓停产、停工应当符合一定标准,而不是仅仅凭单位单方随意确定,尤其是仅仅针对某一个员工的情况,即使属于停产停工,双方也应当协商确定工资标准,而不是一律适用最低工资。
对于单位违法克扣工资和故意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虽然王先生所主张的一个月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过王先生可以主张一个月提前通知期工资,或者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从放假第一天到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期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全额工资。
当然,王先生如果并不急于寻找新的工作,或者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可以先不急于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等一段时间找到新的工作了,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克扣的全部工资,然后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这样更能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