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换而言之,如果劳动者有病假、事假等情况,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则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注意,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xml:namespace>
最低工资的剔除项目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需要了解。即最低工资并非是说劳动者到手的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就行,劳动者的收入中有些项目剔除之后仍不能低于最低工资。这些剔除项目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岗位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但对于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还有交通补贴等是否包含在最低工资里,各地有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最低工资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员工需要从其收到的最低工资里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浙江和广东如此。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4)40号)中规定:“……(一)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最低工资包含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但不包含社会保险费部分。即员工收到的工资如扣除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可能低于最低工资。如江苏省有类似规定。
3、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均应扣除。即劳动者的工资在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后,仍不得低于最低工资。上海北京如此。
4、扣除其它项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上海市则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请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了解各地的地方规定。
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会导致一系列风险:
1、面临查处和处罚。这是较严重的违法用工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可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各地规定不一,多者可达数万。
2、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补发工资,并按拖欠金额的1-5倍责令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则该条款无效。根据某些地方的规定,如广东省规定,此时单位应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一般平均工资是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左右。这就会导致巨额的拖欠工资。
4、此时劳动者可以拖欠工资为由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