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婚姻家庭律师观点 >> 文章正文
离婚后另补签的协议是否有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对离婚协议的法律约束力作出如此专门的规定,其出发点是尽量维护离婚协议的效力,维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严肃性。如果允许离婚双方自行随意更改该协议,会导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严肃性可言,也会导致离婚关系及财产关系的混乱。

    整个《婚姻法》并未对登记离婚后,双方又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形进行规定。双方离婚之后签订的协议,其实改变了离婚协议的内容。从法律上说,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其约定履行权利义务。但是,实际生活中也会出现双方想改变协议内容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一致,改变原来离婚协议的内容。但是,这种改变有一定条件:

    1.符合法律的规定;

    2.有关解除夫妻关系的内容不能改变;

    3.必须双方协商一致,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法律援助热线
·可撤销婚姻案件关于婚姻..
·“扒窃”当场被发现,是..
·公司降薪合法吗 企业如..
·出车祸保险公司不定损,..
·拆迁公告后,登记结婚,..
·12348法律咨询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
·公司法之董事长选举程序
·【公司纠纷经典案例】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