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对离婚协议的法律约束力作出如此专门的规定,其出发点是尽量维护离婚协议的效力,维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严肃性。如果允许离婚双方自行随意更改该协议,会导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严肃性可言,也会导致离婚关系及财产关系的混乱。?xml:namespace>
整个《婚姻法》并未对登记离婚后,双方又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形进行规定。双方离婚之后签订的协议,其实改变了离婚协议的内容。从法律上说,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其约定履行权利义务。但是,实际生活中也会出现双方想改变协议内容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一致,改变原来离婚协议的内容。但是,这种改变有一定条件:
1.符合法律的规定;
2.有关解除夫妻关系的内容不能改变;
3.必须双方协商一致,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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