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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适用法律的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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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外婚姻是在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之间缔结的婚姻,由于涉外婚姻具有特殊性,涉外离婚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问题亦与国内离婚案件有较大区别,因此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国际私法原则和国内法中特别程序的规定两种法律渊源。国际私法原则一般对所适用的国内法根据冲突法原则确定准据法,再根据所指向的国内法进行审理判决。

 

  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是:首先认定婚姻的有效性,选择管辖法院,列名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准据法按照相应的原则进行分割。

 

  1. 婚姻有效性的认定

 

  离婚首先必须有合法的婚姻状态存在,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有效的婚姻,就无所谓离婚之说。因此,在我国进行涉外离婚诉讼,必须首先确认现有婚姻关系的有效性。

 

  认定涉外婚姻的效力涉及国际私法原则和不同国家的实体法律规范,还需要考虑国家政治、道德因素,因而十分复杂。

 

  我国《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涉外婚姻案件,离婚以及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对于双方结婚的行为能力的规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由于涉外婚姻的婚姻缔结地和起诉离婚地往往不一致,要在一国法院认定在外国缔结的婚姻的有效性,必须遵循公认的国际私法原则。而另一方面,各个国家独自行使司法主权,又有各自的特殊政策或公益考量。例如,在法定婚龄的标准上,各个国家并不一样,我国规定的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而有的国家的法定婚龄普遍比中国要早,比如日本是男1816,希腊甚至是女14岁即可结婚。再者在结婚后夫妻双方国籍的认定上,各国规定也不尽相同,有的随丈夫的国籍,有的随妻子国籍,还有的保留各自国籍等等。由于各国之间的差异,往往使得一些人为了规避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利用冲突法原则来逃避法律适用,达到有利于自己的目的。我国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愿意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中国人的近亲属;…同时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民通意见》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法律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但是没有规定恶意规避外国法律适用时的效果。尽管如此,根据通行的国际私法准则,也不发生适用别国法律的效果。因此,恶意规避法律适用的婚姻,如果不具有婚姻缔结地的实质性结婚要件,就不具有合法夫妻的身份。对于没有婚姻关系的人提出的离婚诉讼,我国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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