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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
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通过阅卷、调查和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清楚的了解,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三被告应当对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知,原告和第二被告对此次交通事故均负同等责任。另因第一被告系车牌为沪***肇事车辆的车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应当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60%的连带赔偿责任。
2、因车牌为沪***的肇事车辆向第三被告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而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年**月**日)正处于保险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第三人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第三被告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应当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60%的连带赔偿责任。
二、三被告的具体赔偿金额和赔偿标准。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费、鉴定费和律师服务费,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371658.13元,具体的赔偿金额和赔偿标准详见赔偿清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18条的规定以及前述原告和三被告之间赔偿责任比例的划分,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50655.88元,计算公式:( 371658.13元-120565元)*60%=150655.88元,第三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20565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金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金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为565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望采纳。
上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