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的时机?xml:namespace>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何时可以去做伤残鉴定?
虽然《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规定,“伤残评定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但在该规定中,仍然未就何谓“治疗终结”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一模糊的规定,致使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对伤残鉴定时机的把握上做法不一。有的认为,应当自受伤后3个月起;有的认为,应当自受伤后6个月起;还有的认为应当自受伤后1年起,甚至更长时间。
对此,笔者认为,伤残鉴定的时机应当根据伤者的伤情而有所区分,不能一概而论。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对伤残鉴定的时机把握应当做如下区分:
1、对因损伤造成神经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后遗留智能损害等,一般应自受伤后6个月起进行鉴定。
2、对因损伤造成影响容貌、听力障碍、视力障碍和对组织器官损伤、骨折致功能障碍,一般应自受伤后3-6个月起进行鉴定。但对存在内固定并需拆除内固定的,一般应自内固定拆除后1-2个月起进行鉴定。
3、涉及颅脑损伤后出现外伤性癫痫,一般应在伤后出现癫痫症状并经系统治疗达各伤残鉴定标准规定的期限后鉴定。
另外,由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1年,为避免因鉴定周期过长而导致诉讼时效的经过。笔者建议,对于一些鉴定周期可能超过1年的,当事人可以先行提起诉讼,在诉讼的过程中再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如此,一方面可以避免因诉讼失效的经过导致败诉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因过早鉴定导致的实际恢复情况不佳时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