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具体认定标准如下:?xml:namespace>
一、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该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确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逃逸方当事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确定其无责任。
3、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则认定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1、事故一方当事人因具有违反各行其道、让行规定等严重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因具有一般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次要责任。
2、事故双方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