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如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认定的事故责任不服,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如对此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一种证据,并没有侵犯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故当事人不能对此提起行政诉讼。?xml:namespace>
对此,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只是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一种证据,是否采纳《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事故责任的分配,应当结合案件的基本事实、《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综合考虑确定。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并没有实际侵犯到当事人的利益。
第二、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答复如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那么,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当如何进行救济呢?对此,笔者认为,由于我国法律已经赋予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的法律地位,因此,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通过诸如证人证言、照片、检验鉴定结论、监控录象等证据材料来证明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从而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事故责任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