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xml:namespac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载有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
与以前相比,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更名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删掉了“道路”和“责任”两个词。取消“道路”两字,是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交通事故分为道路交通事故和非道路交通事故,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作出责任认定,只能出具事故成因分析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则可以对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取消“责任”两字,是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不是一个概念,同时也更加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只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一种证据。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其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也就是说,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另外,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审查,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时,法院即可不采信该《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