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律师咨询 >> 刑事辩护律师观点 >> 文章正文
侦查阶段羁押期限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节的,可以延长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重新计算期限。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法律援助热线
·可撤销婚姻案件关于婚姻..
·公司降薪合法吗 企业如..
·“扒窃”当场被发现,是..
·出车祸保险公司不定损,..
·拆迁公告后,登记结婚,..
·12348法律咨询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
·公司法之董事长选举程序
·【公司纠纷经典案例】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