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xml:namespace>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节的,可以延长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重新计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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