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xml:namespace>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2)宣读法庭规则;
(3)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4)请审判长、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入庭;
(5)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审判长应当查明:
(1)被告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和地点、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是否曾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3)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4)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
3.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5.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审判长应当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
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