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xml:namespace>
事情得从4年前说起,2009年3月份,张先生在别人的介绍下认识了王某,双方很谈得来,因此认识才半个月就决定结婚。但是结婚前王某提出一个要求,王某称,自己看上了在松江区的一套房子,但钱不够,要求张先生也出一部分钱将房子买下来,供双方以后生活居住。张先生去看房子,该房屋地理位置有点偏,因此76.34平方米的房子才要价56万,张先生想到是婚后居住使用的,虽然地理位置稍偏,但是自己有车,周围环境又好,反而更符合自己的要求,于是拿出36万元,王某出20万元,一起买下房子。可在房产过户的时候,王某又提出要求:房产证上只写王某自己的名字。张先生本认为二人就要结婚了,不用分彼此,但不想惹王某不高兴,故同意了王某的要求。
2009年4月份,张先生与王某结婚,婚后住在张先生的房子里,但是还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王某就称要回家探亲,然后自此消失,与张先生再没有联系。2012年8月份,王某突然出现,找到张先生声称要离婚,张先生对王某早已失望,毫不犹豫就同意了。但是双方在财产分割上出现了分歧,两人于结婚前购买的那套房产,因为周边地区开发的缘故,现在市值90多万元。张先生主张该房产应当按出资比例分割,王某则认为,该房产是她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张先生的分割方案。
双方协商不成,张先生找到我们要求帮助诉讼解决。
【律师分析】
庭审中,被告方认为,这套房子是婚前买的,房产证上只有被告王某的名字,因此这套房子应当是王某的个人财产,王某只应退还张先生的购房款36万元。
我们认为,房子虽然是婚前买的,而且房产证上只有王某的名字,但是,双方在购房时,明确表示这套房子作为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这是双方认可房子在婚后作为共同财产的表示。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这套房子应当按共同财产处理。
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律师建议】
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关系往往很复杂,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婚姻关系缔结时和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会避免谈论“钱”的问题,可财产关系的错综复杂,又常常会导致夫妻感情的不和睦。所以,律师建议大家,应当理性看待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时,对买房这类大事,应当向专业的律师咨询清楚其中的法律关系,慎重对待;当面对离婚时的财产纠纷,不应当以传统的观点来分析,应当咨询律师,用合法的方式来合理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