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namespace>
家庭财产不等于夫妻共有财产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指出,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功,就要去法院处理。
无论是协议处理还是法院处理,对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处理,首先应当准确地划清夫妻的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夫妻从登记之日起,到离婚或者配偶死亡时止,在此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验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分别属于夫妻个人的所有财产。它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强调,分割夫妻财产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及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遵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关于家庭共同财产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生以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为前提,依成员约定发生,家庭共同财产关系并非因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而必然发生
产生家庭共同财产,必须还要经过家庭成员的协商选择进行约定。
2、家庭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可以是家庭全体成员,也可以是家庭部分成员,构成家庭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
一是对家庭财产要有贡献交给家庭共有。
二是有愿意成为家庭共同财产权利主体的主观意愿。
这两个条件是一致的,只有具备同财的意愿,又有同财的行为,才可成为家庭共有的权利主体。幼年子女和父母共亨所有权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同样,认为共有关系只依家庭共同生活关系而发生无须经家庭成员约定而发生的观点也是不正确的。
3、家庭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家庭成员的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首先是共同所得,其次,是家庭成员的各自所得而按协议纳入共同的财产。
4、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发生的条件正相反,夫妻共有财产的发生是双方不选择其他夫妻财产所有形式,为消极行为构成要件,家庭共同财产为家庭成员约定采用财产共有形式,为积极行为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