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在当今社会已经相当普遍,很多年轻人为了享受自由无拘束的生活,选择了非婚同居。但是我们也应该知道:因同居或试婚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尤其女性因试婚受到伤害来寻求法律保护的案例比比皆是。据统计,全国法院每年要审理上万件与解除同居关系有关的案件,通常我们认为,既然同居关系并不是依法和通过法律途径建立起来的,那么其解除也无须运用法律手段,自行解除即可,好合好散。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xml:namespace>
但是,对于已婚者与他人同居的纠纷,或者因未婚同居引起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的争端,应该如何解决呢?该条款进一步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并且“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由此可以看出:
第一,如果同居一方是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或者涉嫌重婚罪的,因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相互忠诚的原则,构成离婚过错,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涉及到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纠纷的,例如同居期间的收入、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等,按照一般共有的财产关系来处理,存在纠纷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解决。
第三,如果是涉及到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也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