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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范围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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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夫妻共同债务范围都有哪些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满足夫妻双方共同的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也就是说支付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欠下的债务,包括生活必须的消费、夫妻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等等。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也要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或者婚前借款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

 

2、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3、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婚姻法》4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以及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从债务形成的时间及原因以及夫妻双方是否共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

  

    债务仍然是共同债务;最后如果夫妻之间存在约定,即使不具备以上两种情况,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它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其他债务

解释(二)23/24条,一方婚前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如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19条第3款所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这种情形。

 

二、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此处因从事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包括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并不是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所负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具体情况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种是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婚姻关系期间因医疗费用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看接受医治的病人身份,具体包括:夫妻中任何一方;负有法定义务的人,如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四、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五、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自身更好的发展等原因参加教育、培训需要支付费用负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六、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生活交往中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而负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参加婚礼等随份子就属于常见的一种形式。

 

3)因违法行为所发生的债务

包括夫妻双方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所欠社会抚养费,违法生产经营的罚金,对他人人身财产所致损害的赔偿金等债务。

 

七、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婚姻当事人内部关于夫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对所发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的约定,对婚姻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但如果债权人不知道这种约定,则该约定对债权人不产生拘束力,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仍应夫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承担责任。

 

2、根据解释2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双方对共同债务均应承担连带责任,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3、根据解释二26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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