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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向“二奶”赠房,妻子有权主张赠与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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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答: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上述规定,丈夫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私自赠给“二奶”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妻子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该赠与在未得到妻子的同意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属无效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丈夫将房子赠给“二奶”,这一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因此,妻子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赠与无效,将房屋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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