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xml:namespace>
根据上述规定,丈夫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私自赠给“二奶”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妻子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该赠与在未得到妻子的同意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属无效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丈夫将房子赠给“二奶”,这一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因此,妻子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赠与无效,将房屋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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