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老父亲的房子,儿子在结婚时却对妻子隐瞒。小两口离婚时,女方要求分割房屋的一半产权。近日,黑龙江省嫩江县法院认为,虽然有公证协议,但由于有隐瞒事实的行为,公证书无效,女方的诉求不予支持。?xml:namespace>
嫩江县李老汉今年60岁,1999年,他在自家的院内盖起了一座房屋。2002年11月,李老汉的儿子李某与女友张某相处,在结婚前两人到公证处隐瞒了事实真相,将该房屋公证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2005年,李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两人对该房也没有提出分割。
2008年6月,张某以侵权为由将李老汉和儿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索要房屋的一半产权和几年来向外出租所得的一半租金。李老汉接到传票时才知道,自己的房屋被儿子和张某公证为夫妻共同财产。
嫩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李某诉争的房屋系李某与张某婚前李老汉所建,并不是张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的财产,也不属于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张某称该房系其结婚时,是被告李老汉家赠与的财产,李老汉对此予以否认,而原告张某也没有向法庭举出相关证据证实,故原告张某主张赠与关系不能成立。张某与李某将诉争的房屋公证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事实依据,这份公证书应认定无效。故张某要求分割房屋,并要求分给房屋租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