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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20%个人所得税引起的房产买卖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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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新国五条出台后,为避免巨额税负,房屋买卖双方纷纷于近期前往房产交易中心排队过户,导致短期内房产交易量大增,但同时也引起许多房产买卖纷纷案件。

 

与此同时,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表示,将会出台房地产调控对应的信贷政策,这无疑将加大购房者的资金压力,为房产纠纷的发生埋下伏笔。

 

房产调控“新国五条”后,上海部分区县婚姻登记中心协议离婚的人数有所增加,个别婚姻登记中心协议离婚数达到平时四、五倍。与此同时,“(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即俗称的“单身证”开具量不断飙升,不少人是冲着房子而来。民政局表示,近期将对离婚情况进行严密监控。

 

在赶二手房交易“末班车”的人潮中,有一些市民办理房产产证“去名”业务。业内人士表示,早在“限购令”推出后,就曾一度出现不少市民将房产证“去名”以避限购窘境的情况。市民为规避未来交易过程中可能多缴个税而“去名”的实际效果目前无从判断,还须谨慎决定。

 

房产新政中关于个税内容已在购房者中产生恐慌,导致已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意向协议、定金协议及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双方对如何承担、支付个税产生不同意见并引发买与不买的矛盾和纠纷。

 

上海房地产律师认为,房产新政中关于20%个税的承担问题只在二手房买卖中发生,即便如此,也将会发生大量的房产纠纷诉讼案件,为避免争议和恐慌,应对新政下的个人所得税作正确理解。根据相关政策精神,如发生税费承担争议应“根据‘约定优先、法定补充’原则进行处理,即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有明确约定的,应遵守约定;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根据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但是如果双方对税费的支付作出约定后,又因宏观政策调控而发生税费增减的,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增减部分仍应按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

 

因此,如果因个人所税承担发生争议,首先要看合同是否有约定,且相关约定是否明确具体,是否有涉及政策调整导致个税发生改变情况下的特别约定,如没有该约定的,且房产买卖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的,根据法律规定,新增加的个税部分应当由房屋出卖人承担。当然,因房产买卖而签署的相关协议是否能够继续履行下去则要看个案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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