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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的界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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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榆林法院网讯 草率订婚后又心生悔意,懵懂二青年相继滋生退婚念头,亲家未做成,反而为了彩礼返还问题对簿公堂。日前,在府谷县法院承办法官的努力协调下,不仅说服被告人心悦诚服地返还3万元彩礼,而且给当事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在法律与民俗的边缘成功打开了当事人的心结

  20095月,府谷县居民任某与冯某()经人介绍相识,随即按照民间风俗习惯草率订婚。相处几个月后,冯某渐渐感觉到双方性格上存在较大差异,便产生了退婚的念头,但自己的这一想法却遭到了父母的坚决反对,并要求冯某、任某二人于年前举行结婚仪式。看到退婚无望,冯某对这桩不成熟的婚姻产生了畏惧心里,情急之下,她选择外出打工逃婚。未婚妻逃婚,并且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失魂落魄的任某痛定之余,也逐渐意识到了这桩婚姻的荒唐,决定同意退婚。然而,在与冯某父母多次交涉要求其返还因订婚所支出的彩礼三金等花费无果后,任某一纸诉状将冯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

  府谷县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当地素有以彩礼订婚的民俗,老百姓固守着多年的传统,因此,此案应以说服教育为主;同时,承办法官意识到,本案的调解在当地也是宣传和普及国家《婚姻法》的一个良好契机。为此,府谷县法院承办法官同当地村委会干部先后三次前往当事人家中做思想工作。看到法官和村干部上门,冯某的父母一再表示退婚事件使得冯家在当地颜面无存,这些彩礼钱应该由冯某自己处理,我们大人不负责……”耐心听完冯某父母的诉苦之后,法官一方面根据老两口的理解能力,通俗易懂地向他们讲解了有关《婚姻法》的知识;另一方面,注重向其阐明法律与乡规民俗的界限,尽量尊重当地风俗,避免当事人对法律产生冲突、对峙心理。看到冯某父母若有所思的态度,承办法官又趁热打铁,苦口婆心的劝说,经法官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由冯某及其父母根据实际情况分三次付清全部彩礼钱的调解协议书。
婚内强奸的界定问题

  ()强奸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上行为必须具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10]这里的妇女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而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很明显,婚内强奸符合这个条件。

  ()从强奸罪的犯罪要件来看

  立法机关未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也未将丈夫列为特殊的强奸犯主体,即所谓的“婚内强奸主体”。从客体来看,强奸罪客体是指人身权利中特有的性的权利。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妇女的性权利是妇女的一种特有的人身权利。侵犯这种权利,违背了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交行为的权利。

  ()社会危害性

  除了分析犯罪要件外,确认一行为构成犯罪的首要依据在于该行为具备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具有应受刑罚的社会危害性。婚内强奸除了给妻子造成一定的生理损伤外,给妻子造成的心理损伤(如造成性的厌恶与冷淡等)是难以估量的,在那些感情已经破裂毫无爱情可言的婚姻关系中,这种心理损伤将会更为严重。如果一个妻子把性生活作为爱慕的表达方式,而丈夫则出于自私,恶意或其他非正当的原因强迫与其妻发生性行为,那么,丈夫的行为对其妻子所产生的心理损伤与其他强奸行为相比没有本质区别。另外,丈夫杀害妻子,伤害,虐待妻子的,都构成犯罪,为何强奸妻子就不能构成强奸罪?妇女是“半边天”,当她们的性权利遭受丈夫侵犯是,应当为其提供法律的援助,而不能让这种现象成为法律的盲区。

  ()从立法原则看

  从立法原则看肯定丈夫强奸妻子构成强奸罪并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有人认为,既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也有强奸问题存在,那么只要夫妻关系存在就不应存在强奸问题,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此说是不妥的。第一,依据该说将会得到一系列谬论,如,《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杀害妻子的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则丈夫杀害妻子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吗?第二,刑法规范是一种普遍性规定,《刑法》根本不可能对其所禁止的每一事项及其具体细节都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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