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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不等于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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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在一份协议中同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比如订立《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这通常导致人们误认为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什么区别,二者完全等同。实际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有如下区别:(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不是法定义务,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3)劳动者承担的保密义务仅限于保密,用人单位不一定需要支付“保密补偿金”,且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4)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一直未经用人单位公开或披露,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一直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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