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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密协议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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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时下,随着企业职员的频繁跳槽,特别是某些特殊职位的员工跳槽,频频引发劳动争议。很多争议的起因是由于员工跳槽之后,带走了原来企业的某些商业秘密,由此给企业造成了损失。基于此,为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了防范于未然,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保密协议在法律上的性质。

 

  保密协议,是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不被非法侵犯,和特定职位的员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员工离开单位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和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公司去就职,而单位作为对员工的回报,则支付员工一定的合理补偿。我们可以发现一个现象,那就是:保密协议往往是和竞业禁止条款联系在一起的。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可以要求员工在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和原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企业就职,通过这种手段,以达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目的。那么,什么是商业秘密呢?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晓,为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具有实用性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可见,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界定是非常严密的,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不为公众知晓,即不具有公示性;2.采取了保密措施,如果某项信息权利人没有采取加密措施的,则就不构成商业秘密;3.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几点,才可以构成一个商业秘密,而且权利人还必须举证证明某项信息为商业秘密。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分析一下商业秘密和保密协议的法律性质。

 

  某公司科技人员王某,参与了本公司一项品牌保健饮料的研制。为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利益,公司与王某等参与研制的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又分别签订了作为劳动合同补充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协议书只是公司单方面要求员工方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因员工方原因劳动合同中止或劳动合同终止不续订的,其后的两年内不得到与本公司有商业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也不得自办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本公司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如员工方违约,按照公司已支付给员工方工资总额15%的标准,付给公司赔偿金;如因员工方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方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员工方赔偿责任。这一协议看起来似乎天经地仪,合理合法,实际上这是一种不平等条约,公司方只要求员工履行保守商品秘密的义务,而没有给予员工相应的权利。因此,王某等参与研制的员工不服气,向公司提出:如果员工离开公司后为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放弃自己的专业技术,不从事同行业同职业,而又找不到其他合适的工作,经济损失由谁来承担?公司既然要员工承担义务,就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这一事例所反映的企业与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及其补充保密协议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带有普遍性的。现时不少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补充保密条款或补充协议时,单方面要求员工必须认真履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和职责,如果员工违约,就要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却忽略了员工应享有的与保密商业秘密义务相对等的权利,没有考虑到员工如离开本企业后,为保守原企业的商业秘密将付出多大代价,承担多少经济损失。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除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7项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这就包括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密的有关事项”。一些地方的有关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条款可列入商业秘密保密事项。同时,《劳动法》还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订立商业秘密保密事项或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以及劳动者违约经济赔偿都是合法的,无可非议。但是关键的问题是用人单位如何与劳动者约定保密事项,约定保密事项时劳动者的义务与权利是否对等。不能只有义务没有权利,而应当在约定劳动者保密义务的同时,给予劳动者相应的权利。某市一家外资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明确了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企业与员工双方的义务与权利,协议双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协议义务与权利的终止条件,以及执行协议发生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等,基本做到了平等公正、合理合法。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协议双方在确定员工负担义务的同时,企业方应承诺每月支付员工方薪资额一定比例的保密费;员工离职时,企业方按照竞争限制期限,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竞争限制补偿费,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这样的保密协议,可以说企业方较充分地考虑了员工的权益,员工的义务与权利基本对等。这样,员工乐意签订、认真履行保密协议,从而也使企业的利益得到有效维持。

 

  综上所述,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完全可以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保密条款,或者还可以和员工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通过保密协议或者保密条款,企业可以在员工违反约定时,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但是,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企业在设定员工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时,页应该同时给予员工合理的经济补偿。只有这样的保密协议才是没有瑕疵的保密协议,才真正可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同时兼顾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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