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确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范围是比较困难的。但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0条的规定是可以确定责任范围的。该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害人在侵害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侵犯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种,理应根据这一规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应是商业秘密的侵害人因侵害他人商业秘密而增加的利润额,加上被侵害者因调查侵害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xml:namespace>
实践中可主张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利润损失和其他损失。相应的计算方法可参考如下所述:
损失计算:因侵权人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减少的销售量 ×单件产品利润;
利润计算:侵权人从违约行为获利的单件产品所得利润×在市场上的销售量;
其他计算: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