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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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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员工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甲 方(企业):上海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 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甲乙双方根据《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保密协议:

 

    一、保密范围

 

第一条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公司的新产品技术方案、图纸外观设计、面料改进技术、生产工艺流程、工艺配方、操作方法、技术参数、技术文档、计算机软件、技术附件、国内外技术交流信息、商务技术谈判交流记录、获得县市以上科技奖项的新产品科技成果等;

 

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间所做出的研究开发成果的权利归属甲方所有,由甲方按知识产权有关规定加以保护。

 

2、经营信息:客户资料、市场区域、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产品成本、销售策略、进货渠道、财务机密、招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经济合同、重要的企业管理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正在研发的产品和项目、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等。

 

二、保密期限

 

第二条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定之日开始,到该商业机密公开时为止。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解除,均不影响其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

 

乙方主张该商业机密已经公开的,乙方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三、乙方的保密义务与承诺

 

第三条 对第一条所称的商业机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其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2、不得向本单位之外的任何第三者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 不得允许(包括默许)、出让、赠与、协助本单位之外的任何第三者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4、 商业秘密被他人泄露或者因自己的原因泄露的,乙方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迅速向甲方报告。

 

第四条 为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承诺:

 

1、乙方在职期间,决不受人利诱欺骗为他人所用而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也决不自营或唆使、拉拢别人单独或合伙另立门户,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2、乙方申请离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并上缴全部与商业秘密有关的资料后,方可终止劳动合同离开甲方;

 

3、关于竞业限制特别约定条款

 

乙方不论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后三个月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算起),(1)决不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工厂任职;(2)决不自办或与他人合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相关企业,(3)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生产。甲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500元。

 

不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条件的情形不适用本条款。

 

经甲方同意,本条款可在乙方离职时终止执行。但在约定期间乙方仍负有保密义务。

 

(注: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或工厂,“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生产”主要指从事纺织品、面料、玩具等甲方主要经营范围内的系列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违约责任

 

第五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条之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万元。

 

第六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方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金为乙方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甲方因此而减少的收入,两者以数额较高者为准;此外,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招工费、培训费等费用,并承担甲方因调查乙方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

 

五、协议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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